1、在劃定的供水水源和公共輸(配)水主干管線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,挖坑取土、堆集排放污染物或者修建建筑物、構筑物。
2、擅自改裝、遷移或者拆除供水設施。
3、擅自在公共供水、管道直飲水供水輸(配)水管線上安裝其他附屬設施。
4、利用輸(配)水管線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。
5、擅自啟閉供水閘閥。
6、其他損毀供水設施的行為。
1、在劃定的供水水源和公共輸(配)水主干管線及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,挖坑取土、堆集排放污染物或者修建建筑物、構筑物。
2、擅自改裝、遷移或者拆除供水設施。
3、擅自在公共供水、管道直飲水供水輸(配)水管線上安裝其他附屬設施。
4、利用輸(配)水管線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。
5、擅自啟閉供水閘閥。
6、其他損毀供水設施的行為。